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必备条件
录入时间:2001-03-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2/2001信息】 业务招待费也称"交际应酬费",是与企业
取得所得有关的支出。现行准予税收法规企业在计算所得税之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但
是有一些限定性条件。笔者认为,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业务招待费的归属条件。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业务招待费,不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务招待费,如纳税人请客送礼、游山玩水
等费用则不得税前扣除。
2.提供单据的条件。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提供确
实记录或单据;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资料,或以白条的形式支付的业务招待费,
则不得税前扣除。
3.扣除标准的条件。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
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
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
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凡超过上述限额的业务招待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4.计算方法条件。按超额累退的原理计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即:如果全
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低一级的扣除比例进行扣除,
然后,把两级的扣除限额进行相加,就是总的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但如果全年销
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只需直接将纳税人的销售(营业)收入
净额乘以扣除比例5‰即可。
5.手续条件。纳税人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时,必须提供税务机关核准扣除的文
件,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