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轿车是否应作为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有何依据?
录入时间:2001-0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6/2001信息】 问:税务局在对我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清
缴检查时,就我公司从某租赁公司承租一辆轿车,1998年在税前一次性列支租赁费10
万元进行检查。经检查租赁合同,发现合同标明租赁期为2年,租赁费为20万元,每年
付款10万元,2年后轿车归我公司所有。结合合同其他条款,税务局确定该轿车应作为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有何文件依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三十条规定,融资租赁发生
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
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
等后的价值计价。该轿车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以计提折旧方式分期进入损益。税务
局确定你公司所租入的轿车为融资租赁是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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