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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超过损失部分要缴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0-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2000信息】 问:我公司车队在销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车坏货损,累计损失1.95万元。由于汽车和所载货物事前已投保,财险公司 给予我公司2.01万元的赔款,赔款超出损失600元,公司财务人员记入“其他应付款” 账户。在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查出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企 业所得税。请问,赔款超过损失部分要缴纳所得税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所得,是指 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保险公司 赔款大于损失的部分属于营业外收益,应列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 你公司车队应按规定向地税部门补缴企业所得税。(a20001115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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