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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应按年所得额确定减税税率

录入时间:1998-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98信息】 湖南省某县农村信用社一企业年应纳所 得税额9万元,该企业会计在向税务机关缴税时,按18%的税率测算出了税款, 后经税务人员纠正改按27%税率纳税,并补缴了少缴的税款。该企业不服找至 上级税务机关询问,最后弄懂了应按年应纳税所得额所对应的减税税率计算税款 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8]29号)文件规定: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更好地支援农 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 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 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 税。                       (zsb981130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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