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是否还需开出口货物缴款书
录入时间:2004-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4信息】 问: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
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是真的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
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
2004年6月1日起,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
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
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2004年5月31日前
报关出口的货物,仍需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供货企业在为外贸企业开
具专用发票的同时还应提供出口货物缴款书并预缴5%(13税率)或6.8%
(17税率)的税款。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
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
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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