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退税
录入时间:2001-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1信息】 “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是出口贸易的一
种。目前,我国对这类贸易实行“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从事“进料
加工复出口”贸易的企业在外经贸部门、海关批准后,持批文及进料加工手册,报其
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备案。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将对进料加工贸易逐笔登记并
留存复印件,待加工的货物出口后,凭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出口发票、收汇水单等
给予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退税。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在计算其抵免额或退税
时,将对主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具体的退税公式: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U$))(当期人民币外汇牌价)
×(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的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退税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
或退税的税额)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销售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且季末应纳税额
出现负数时,则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U$)×(当期人民币外汇牌
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的计税价格)×(征税
税率-退税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U$)×当期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税率-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的计税价格×退税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U$)×当期人民币外汇牌
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的计税价格×(征税税
率-退税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结转到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U$)×当期人民币外汇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
件组成的计税价格×征税税率-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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