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按什么税率开具“专用缴款书”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2000信息】 对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
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
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成套机电
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以及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
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
确定征收率并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对出口煤炭和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
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原来是先按3%的退税率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
专用缴款书”缴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函(1998)720号通知,出口煤炭改为按
征税率13%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国家税务总
局国税发(1999)101号通知: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
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改为按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
具“专用缴款书”。 (m20000301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