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31/2005信息】 问:我单位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实践
中,各业主应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均由我单位代为收取。我单位财务部门听说,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为收取的价款和各类价外费用,请问,该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应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
在经营中收取的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均应当并入应纳税额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物业
管理企业代收的专项维修基金,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
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8-12-15国税发[1998]217号)“物
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
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
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
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
物
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
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之规定,该项维修基金不须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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