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6/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广告代理企业,全
权代理某报社的广告业务,由于该报社未能履行合同,我公司按规定向其收取一定金
额的违约金。近日,主管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认定我公司取得的赔偿
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据《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
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据此,你公司向某报社收取的违约
金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as200501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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