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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的押金应否计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4信息】 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或出租柜台、门面或房 屋,签订协议,收取违约押金,租赁期满不违约的押金退还。此项押金应否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税额 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 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 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 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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