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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4信息】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 务。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教育机构所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 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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