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二手房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某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年
中国银行分行委托其开发房屋101套,2002年建成后该公司以每平方米
1560元的均价购买房屋35套。2003年该公司以每平方米2600元的均价
转让了所购房屋20套,2004年以2800元的均价转让所购房屋15套。问:
转让所得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应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
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该公司2003年以每平方米2600元的均
价转让所购房屋20套的所得和2004年以2800元的均价转让所购房屋15套
的所得为转让购置不动产的全部收入,2002年以每平方米1560元的均价购买
房屋35套的全部支出为不动产购置原价,这两者之间的差额为营业额,应作为缴纳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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