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如何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2004信息】 某地方税务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的过程中,
发现有两所培训学校自开业起一直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中一所系交管部门创办的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甲学校),另一所则是某区政府创办的,主要进行电
脑操作业务的培训(以下简称乙学校)。这两所学校均未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成立,也未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营业。两所学校不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的
理由基本一致,即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不错,《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
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但是税法对这里的学校具有相当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则不
得享受任何减税与免税的待遇。因此,这两所学校并不符合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免征营
业税的条件,自然不存在免税问题。不仅如此,即使是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也不能
自行免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之后才可享
受免税待遇。
当然,不符合免税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就必须纳税,除非政策和法律明确规定必须
纳税。那么,这两所学校的培训教育行为是否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呢?第一,如果
根据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包括教育培训在内的教育劳务属于营业税的
课税范围。第二,根据现行的其他相关政策,这两所学校也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财
税[1995]15号文即《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明确规定:“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
训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8]749号文即《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培训学校只提供
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
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无论是从免税规定方面考虑,还是从征税法定方面考虑,这两家学校都
必须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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