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征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4-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4信息】 十六、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征税应注意
哪些问题
(一)资料
1.某照相馆主要从事拍照、胶卷冲洗、着色、放大等业务,2000年9月份取得营
业收入50000元,其中有4000元是照相馆在照结婚照的同时,附带提供镜框、像册等
货物取得的收入。请计算该照相馆本月份应纳的营业税。
2.某旅店采取凭卡服务方式,当顾客离店时,凭卡到柜台统一按住宿费结算。
2000年9月份取得住宿收入120000元,其中包含住宿的同时为顾客提供的货物20000元。
请计算该旅店当月应纳的营业税。
3.某商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流通业务,附带经营小吃、
台球(该省规定税率为10%)以及无线电修理修配业务。经营的商品有A、B、C3种,其
中A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B适用税率13%,C属免税商品。2000年9月份,销售A商
品取得收入100000元,销售B商品取得收入80000元,销售C商品取得收入60000元;经
营饮食业取得收入50000元,提供台球劳务取得收入40000元,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
收入21000元。本月份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5500元。假设
该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均为含税收入,且均不能分开核算。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
增值税。
4.某饭店共设有5个包间,各包间均有卡拉OK设备,为客人提供餐饮、娱乐等服
务,顾客可以自娱自乐,2000年9月饭店收取的费用为包间费20000元,餐费130000元,
烟酒饮料费50000元,请计算该饭店本月应纳的营业税(该省规定娱乐业税率为10%)。
5.某歌舞厅9月份收取门票20000元,台位费30000元,点歌费10000元,烟酒、
饮料费40000元。该省规定歌舞厅税率为10%。请计算该歌舞厅当月应纳的营业税。
(二)解答
1.照相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对照相馆在照结婚
照的同时附带销售的镜框等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2.对此种经营方式的货物收入,同样属于混合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20000×5%=6000(元)
3.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应征营业税劳务与应征增值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其
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
不同税率应税劳务(指同税种不同税率)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否则一并
按高税率劳务征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商品也应分别核算,否则按高税率征收增
值税;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也应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减免。该企业上述兼营
行为兼而有之,综合上述政策,对该企业应按当月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7%的适用税率
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当月销项税额=(100000+80000+60000+50000+40000+21000)÷(1+17%)×
17%
=510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1000-5500=45500(元)
4.税法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
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一律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按“服务
业”税目征税。
应纳营业税=(20000+130000+50000)×10%=20000(元)
5.税法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
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
应纳营业税=(20000+30000+10000+40000)×10%=10000(元)
解题指导: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征税问题,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划分的一个难点。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兼营行为通常有
四种情况:一是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二是兼营增值税不同税率的货物;
三是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和增值税应税项目;四是兼营征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对两
税征收范围的划分,原则上可概括为:混合销售行为按企业所属行业划分;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一并征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金属
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国税发
[2002]117号文件做了特案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
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
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
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
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
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
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
入应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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