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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价售楼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11月2日销售给 某公司商品房10套,价值450万元,并向对方开具了正式发票。后来由于多种原因, 给予了对方45万元的折扣,并于11月23日开具了折扣红字发票。问:他们应如何申 报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 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根据这一规定, 该公司给予对方的45万元折扣属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所以 应就450万元的营业额全额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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