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用的电话经营公用电话业务是否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3-10-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1/2003信息】 某人的住房临街,他想利用自用的电话经
营公用电话业务,问:是否应纳税?
答:目前经营公用电话的很多,从经营形式上看不外乎如下三种:一是电信部门
自办,包括电信部门工作人员值守和投币电话或者IC卡电话;二是委托代办,俗称“
公用电话亭”;三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
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
对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国家税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1)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方式,对电信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
应以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
项目征收营业税;
(3) 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
业税。其营业税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电信部门的话费和
管理费的余额。 (ap2003100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