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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代结算收入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3-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3信息】 税务部门对某银行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时, 发现该银行为其他银行提供代结算服务取得的收入46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要求 银行补缴相关营业税。银行认为代结算服务属银行间往来业务,不须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191号)中的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 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可见,该银行取得的46万元代结算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al20031004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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