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缴税
录入时间:2003-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3信息】 某股份公司,下属几个车站,车站主要从
事对内、对外车辆代理售票业务。在从事外部车辆售票业务中,车站收取售票收入10
%的手续费作为车站收入,90%的售票收入返还售票处。对车站收入,税务机关认为
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该公司认为,车站收入来源于车票的一部分,也就
是来源于交通运输业收入的一部分,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问:到底
应该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指出,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榆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
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1)通用航空业务;(2)航空地面服务;(3)打捞;
(4)理货;(5)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货
物港务费等;(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
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利用设备、工
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车站的代理售票服务应按“服
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缴纳营业税。 (i20031002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