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转租收入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10-22

  【中华财税网江苏10/22/2003信息】 近日,江苏省某市地税机关对一家企业进 行了纳税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2年将承租的设备又转租给另一家企业,取 得的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人员要求企业对这笔转租收入缴纳营业税。企业认 为,对于转租收入是否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早就在相关文件中对此予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 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 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该企业的设备转租收入应按“租赁业”项目依5%的税 率缴纳营业税。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