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消毒费的一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四川10/08/2003信息】 问:1、兽防部门收取的消毒费,既不符
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减免规定,又不符合《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
单》,是否应征营业税?按“服务业一其他”?
2、食品站实行定点屠宰,个体户所杀生猪的猪毛被食品站出售,对这部分收入
是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还有食品站所收服务费是否征营业税?
3、企业用白条入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可处罚开票方,但
没有规定处罚企业,问:对企业应如何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首光看是否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
管理、如果没有要征税;如果纳入了管理,还要看其是否列入了中央、省级行政事业
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没上名单的,也要征税。如上所述,应按”服务业”税目征
税。
对食品站出售猪毛、收取服务费如何纳税,首光要认清食品站的经营性质。因为
涉及到混合销售或兼营的问题.不能简单说该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关于混合销售
和兼营的征税规定在《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和财税字[1994]026号(第四条)等
文件中都有规定,其关键是如何认定食品站的经营性质。
企业用白条入账,首先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三十六条又指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就包括“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其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m 2003 009 046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