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某公司是某中外合资房地产公司,按规定
以每月取得的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近日,本地地税局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指
出该公司有漏缴预收房款营业税的问题,并要求补缴该部分营业税。该公司认为,按
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收房款不属于当期的营业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该公司仅应
就本期所得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问:这种看法是否正确?
答:一般来讲,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
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考虑到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房产商采用预收
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为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加强税收
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
作了特殊规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
天。由此可见,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补缴营业税的决定是有政策根据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并非在收到预收款的当
天就要按销售不动产应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而是仅以纳税人收到的与
销售不动产有关的款项,如预收款、结算时收到的价款等,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
税。但对销售方结算时应收的,而受让方拖欠的价款,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确定的基本规定,也应在销售方结算时纳税。
再有,如果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其预收款大于最后与受让方结算
的价款,其超过部分的已征税款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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