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收取的进店费、摊位费、促销费、堆头费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问:商场超市收取的进店费、摊位费、促
销费、堆头费如何纳税?
答:国税函[2000]550号文件规定,“应一些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
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
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该公司取得
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商场若实际提供了上述服务,收取的相关费用
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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