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竹木应缴什么税
录入时间:2003-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3信息】 对砍伐竹、木所得工资征收营业税是按“
服务业”税目还是按“交通运输业”税目有不同理解。有的同志认为,砍伐竹木是为
了要掮运下山,是与交通运输有关的劳务,因此,应按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征
税。有人认为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税,因为砍伐竹木的单位和个人要将竹、
木锯断、整枝去尾,其劳务改变了货物的形态,但未实现地点的转移。问:正确的征
税税目应是哪一个?国税发[1994]159号文中“三、关于与运营业务有关劳务征税问题
第四款‘理货’”是否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答:上述没有说请楚,砍伐竹木的单位或个人与竹、木拥有者是什么关系。砍伐
竹、木的单位或个人将竹、木砍伐整理后是否还要把竹、木运输下山,其所得砍伐报
酬是否包括运下山的劳动所得。
如果竹、木属于甲单位,由甲单位自己组织单位员工砍伐,就不存在就砍伐收入
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如果是甲单位雇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帮其砍伐竹、木,那么,受雇
单位或个人从甲单位取得的营业收入应缴税。如果受雇砍伐竹木的是个人,则个人从
甲单位取得的劳动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税,由甲单位在
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如果受雇的是其他经济实体,则该经济实体应就这一收入计算
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目,所得税看该经济实体是企业还是
个体工商户。如果属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个体工商户,则按个人所得税法
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提到的国税发[1994]159号文中第三条第四款中“理货”,指的是在港口等
处从事货物整理的业务。因此,上述的砍伐竹、木,即使包括将其运下山去,也不属
于该文件中规定的与运营业务有关的“理货”情况,不能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营
业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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