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受托著作权转让费收入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3-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3信息】 某报社受一位知名作家委托转让其作品的
著作权,该社以报社的名义转让了该作品著作权,并取得转让费收入,并在支付给这
位作家转让费时,已代扣代缴了营业税,但税务部门告知该报社还要补缴取得全部转
让费收入的营业税,问:税务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44号)有关政策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授权或许可他人向第三者转让
“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
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
“受托万”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
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
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
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
第三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除报社
在支付这位作家转让费时,应扣缴营业税外,对报社以自己报社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
该作品著作权取得的转让费收入,亦应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部门的处理是有法司依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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