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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场地不属体育业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某市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企 业将自有体育场馆承包给他人经营,年收取管理费18万元,不承担经营风险。该单位 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税率3%)。税务部门按租赁业(营业税税率5%) 进行调整,让企业补缴了相关营业税等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五点第(二)小点规定:体 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 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第七点第(六)小点 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 用的业务。该企业将体育场馆承包给他人经营,收取固定管理费,实际上是出租行为, 应按租赁业缴纳税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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