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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不动产收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2-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2信息】 我们是滦平县一家国营商场,为了扭亏为 盈,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自今年起我们进行了改革,将原有的柜台分区并且承 租给个人经营,职工自办营业执照,自负盈亏,只按租赁的面积和方位每年交纳给我 商场一定的管理费和柜台磨损费。请问:我们该如何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1]78号《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 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 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 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 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 业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 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种 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综上所述,你企业将原有的柜台分区并且承租给个人经营,职工自办营业执照, 自负盈亏,并交纳管理费和柜台磨损费,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另外, 你商场取得了财产租赁收入,还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所称“租 赁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a200212030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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