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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金融商品的年终负差不得向下一年结转

录入时间:2002-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2信息】 问:某公司在2001年度内买卖股票出现了 负差余额260万元,如今在2002年度申报营业税时期否继续进行抵扣的问题。 答:其实,《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已 明确规定: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的正负差,在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 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以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对该公司2001年度买卖股票出现的负差余额260万元,不得 在2002年申报营业税时进行抵减。(z200208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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