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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以资抵债”的多家企业如何分别计缴营业税、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2-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2信息】 在税收检查时,经常发现这样一个问题: 一个公司的土地、房产被银行抵押后,因还不清债务而“以资抵债”,银行则对社会 出售,又被另一公司购买。对此,三家企业都发生了纳税义务。但企业大都以不清楚 要纳税为由,未申报纳税。只有极少数银行部门交纳了税款。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此类 问题,笔者现以检查中发现的典型例子进行剖析。 在对东方建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其银行存款账户短期内发生大笔款项移 动情况。经调查为东方建筑公司向某银行贷款600万元,用于向该银行购买平安公司 的房产、土地。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平安公司由于无力偿还贷款,被银行通过法院强 制执行,发生“以资抵债”业务,以评估价房产一宗200万元、土地400万元,偿还银 行贷款。该银行在执行完毕后,与东方建筑公司签定协议,由东方建筑公司向该行贷 款600万元,收购该宗房产土地。 很明显,三家企业都是纳税义务人。那么,如何分别计算交纳营业税、印花税呢? 1.东方建筑公司应补缴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 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与贷款合同为应纳税凭证。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 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依照该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的规 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因此东方建筑公 司应补交: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600万×0.0005=3000(元) 贷款合同印花税:600万×0.000 05=300(元) 2.平安公司应补缴印花税、营业税。 (1)同理应补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600万×0.0005=30 00(元) (2)应补缴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平安公司“以资抵债”和银行对外出售该项资产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应补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00万×5%=10万(元) 应补缴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400万×5%=20万(元) 3.银行应补缴印花税、营业税。 (1)应补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600万×0.00 05=3000(元) 应补贷款合同印花税:600万×0.00005=300(元) (2)应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00万×5%=10万(元) 应补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400万×5%=20万(元) 因此,在该案例中东方建筑公司共应补缴印花税0.33万元,平安公司共应补缴 营业税、印花税30.3万元,银行共应补缴营业税、印花税30.33万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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