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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2信息】 政 策 为支持畜牧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发展,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 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一、家禽、牲畜是指人类长期驯养的禽兽。具体包括喂养或放牧养殖的大牲畜 (牛、马、驴等)、小牲畜(猪、羊等)、家禽(鸡、鸭、鹅等)及其他经济动物。水生动 物是指利用人工水域、天然水域放养的各类水产动物。包括:放养的鱼、虾、蟹、贝、 两栖类、软体类及其他水生动物。配种是指利用种畜禽及其遗传材料进行动物繁殖的 业务。现阶段,从事该项业务的主要有配种站,种猪、种鸭等种畜禽场及其他经批准 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该项业务的税收扶持,有利于培育、推行使用畜禽良种,调整畜牧产品结 构,提高市场占用率和竞争力,增加养殖收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是 指各种畜禽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其任务是控制和消灭畜禽传染病,人畜共患病,防止 疫病传播,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从而维护消费者人体健康,保障畜牧业、水产业的 发展。从事该项业务的主要有各级兽医站及经批准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 个人。 三、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免税范围包括与 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所有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单位和个 人(以下简称免税单位),为改善工作条件,壮大自身经济力量,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管 理 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免税手 续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经 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上述业务的免税优惠。 举 例 某市畜牧兽医站1999年取得兽医及其药品收入60000元,配种收入8000元,房屋 出租收入4000元。问:该站1999年应纳多少营业税? 答: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配种及兽医收入属免税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房租 收入属应税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计算如下: 房租收入应纳营业税为:4000×5%=200(元) 应纳城建税为:200×7%=14(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为:200×3%=6(元)(ad200207023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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