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保险公司承接保险业务,直接向投保方收取保费,该保险公司又将部分保险责任分保给另一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分保费,这笔分保费应由谁纳税?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保险业务按其经营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直 接承包,即保险公司支接向被保险方承担保险责任,直接向保户收取保费,发生赔付 时,由其直接赔付给保户。二是分保险,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业务后,将部分保险责 任分保给另外一个或几个保险机构,前者为初保人,初保人支接向保户收取保费,然 后再根据保险责任大小分给分保人一部分保费。 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分保业务由初保人为分保人代扣代缴 营业税,为了简化手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文件明确规定,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 支出)征收营业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税。(h20020702712)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