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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多种应税项目如何计算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2信息】 兼营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期限内从事两 种以上的应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往往不只是单纯从事一种营业税的应税行 为,而是同时从事多种应税行为,或者从事一种应税行为为主、附带从事其他应税行 为,因此,必须了解兼营时营业税的计算办法。 纳税人有兼营不同项目的应税行为的,其营业税的计算取决于纳税人对不同应税 行为的营业额的核算情况。如果对不同项目的应税行为的营业额进行分别核算的,则 分别按照每个项目对应的税率对该项目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对不同项目的应税 行为不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则应按照纳税人所兼营的数个项目所对应的税率中最高的 税率,对数个项目的全部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如某企业在2000年6月份歌舞厅取得营业额2000元,提供咨询服务收取费用200元, 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1000元,提供安装劳务收取费用500元。其中,对于前三项收 费分别核算,而对于安装收费没有分别核算。如果娱乐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 的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0%、5%、3%、3%。则该企业当月的应纳税款: 应纳营业税额=(2000+500)×10%十200×5%十1000×3%=290元。 假设纳税人对于上述各个项目的营业额均未分别核算,则该企业:应纳营业税额 =(2000+200+1000十500)×10%=370元。 又假设纳税人对于上述各个项目的营业额均分别核算,则该企业:应纳营业税额 =2000×20%+200×5%十1000×3%十500×3%=255元。(aj200207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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