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纳税后为什么还要补缴税?
录入时间:2002-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2信息】 从事副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年初税务
部门核定月营业额为3000元,并按月足额缴纳税款,可近期税务机关在开展漏征漏管
户专项检查中,他们根据填开的发票,查补今年1-9月还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980元,
请问缘由?
答: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批准可以暂不建账,对其税款的征收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该办法第15条还规定:
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的,要及时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按偷税处理。该县税务部门根据实际填开的发票,查补
了税款,说明实际月经营收入高于税务部门年初核定的营业额,而又没有申报调整定
额,故此,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和罚款是有文件规定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