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公路使用权和收费权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07-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4/2002信息】 公路局转让公路使用权或交通部门转让公
路收费权应如何纳税?公路局作为甲方统一征地规划,提供修路建设用地,乙方是具
有投资资格的投资公司,负责出资建设,公路建成后,最初的一定时限内由乙方收取
车辆通行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如何纳税?
其实,公路局的上述行为属于甲方在一定时期内向乙方转让公路使用权,属于营
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行为,甲方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乙方建设公路的投
资额即为租金。如果乙方在享有公路使用权期间内将公路使用权再有偿转让给他人,
属于转租行为,也应按“服务业-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另外,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收费权的问题,是指甲方(一般指交通管理部门)将公路
的收费权在一定的年限内有偿转让给乙方的行为。因此,对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的收
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
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5]145号文件)对
此问题已作了明确答复。(a200207020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