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6/13/2002信息】 某公司从事户外广告业务,在发布、代理
广告时所发生的费用,客户要求开具广告业发票。以前地税局征收营业税,配给了专
用广告业发票。今年国税部门发给整改通知,说是混合销售,办证征收了增值税,配
给商业零售及修配、修理业发票。但办理业务中客户因财务不过关而拒收发票,使业
务回收资金困难。工人工资都发不出。到地税局,解释说:国税收增值税,他们未征
营业税,不能配给广告发票。该怎么办?
开什么样的发票取决于从事什么样的业务、交什么样的税。户外广告业务改征增
值税以后,地税局显然不能再配给广告业的发票。而客户根据自身核算的需要,又要
求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该怎么办?只能解释解释政策,少一点疑惑。
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混合销售上。发布、代理广告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但该公
司若同时有灯箱、招牌制作这类似业务的话,目前国税部门认为属于混合销售。对混
合销售的征税比较复杂。作为广告公司,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上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
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但也有可能因为你公司的年营业
额中50%以上是制作、出售灯箱、招牌等的收入,因而被当地国税部门认作“以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
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6号);还有一种可能,该公司若设立单独的机构
从事户外灯箱等的制作并单独核算,那么对此机构而言,也会被视为“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零售”,从而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122号)。
该公司的户外广告业务被当地国税部门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并被征收增值税,那
么该公司可对照上面提到的几个文件的规定,看该公司是否属于应纳增值税的企业。
如果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税部门申请复议。
另外,认为客户不能因为该公司开具的非广告业发票(由税务部门配售)不符合他
们的要求,就不付账,这种作法也是不对的。(m200204059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