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拆迁补偿费”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2-03-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7/2002信息】 2001年11月,某公司一间破旧的门店,被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看中此地段,准备在此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该商业企业拆迁补偿费56万元,问该商业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
费是否属于免征营业税项目?
答:
该商业企业取得56万元,名为“拆迁补偿费”,实质是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经营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入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
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位用权
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位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而该商业企业转让本公司的一门店,尽管协议中称“拆迁补偿费”,但其性质属
于企业间转让土地位用权的经营行为,不属于以上不征收营业税范畴,因此该商业企
业应依法缴纳营业税。(a200203050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