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核算收入可减少税收成本
录入时间:2002-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2信息】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的纳税人为了
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不是采用税收筹划方法节税,而是反其道而行之,不按
税法规定核算收入和申报纳税。这种行为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反而加大了自己的税收
成本。用句民间较流行的俗语来比喻,这叫“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中,有的
可按其适用税目、税率的不同,分为适用高税率的应税收入和适用低税率的应税收入;
有的收入则可依法享受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如果将上述收入混在一起,不
分开核算,则会加大自己的税收负担。现举税务稽查实例说明如下:
某农机商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机(免征增值税)和其他机械,共取得含税
销售额52万元。由于该商店未将农机销售收入和其他机械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并且
全部按“农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
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的规定,对该商店的销售收入
全额计征增值税。该商店实际缴纳了增值税2万多元。
该商店补缴增值税后,经过自查核实,在52万元的销售收入中,销售农机的收
入为40万元。如果单独核算农机销售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纳税,该商店只
需缴纳增值税4000多元。如果按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节税效果是很明显的。
再有一例:某职业介绍所对外办理职业介绍服务,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
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5%;同时对外办理电脑培训业务,该业务属于营业税文化
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3%,两项业务共取得收入2万元。由于该单位
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并且全部按“电脑培训业务收入”申报纳税,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
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的规定,对该单位补征营业税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该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为
1000元。
该单位补缴营业税后进行了自查,核实电脑培训收入为8000元。如果分别核
算职业介绍服务收入和电脑培训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纳税,该单位只需缴纳营业税
840多元,既减少了应纳税款,又少了麻烦。
从以上两例不难看出,纳税人只有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
确核算应税收入、减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办理纳税申报,才能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
免税优惠;正确核算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收入和办理纳税申报,就不会额外加大税
收成本。由此可见,按税法规定核算收入,申报纳税,才是纳税人“节税”的正确选
择。
由此进一步引申可知,对于简单的、仅需要正确理解并执行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
必须按税法的规定操作,否则会加大税收成本,得不偿失。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