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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过闸费”按何科目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2/26/2002信息】 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39号)规定,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 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所收资金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所收车辆通行费、船舶过 闸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就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请问船舶过闸费,是按 “交通运输业”还是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 定,下列劳务属“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一)通用航空业务; (二)航空地面业务: (三)打捞; (四)理货; (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 货物港务费;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据此,由港务局提供的船舶过闸费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非由港务局 提供的船舶过闸费则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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