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过闸费”按何科目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2/26/2002信息】 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39号)规定,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
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所收资金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所收车辆通行费、船舶过
闸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就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请问船舶过闸费,是按
“交通运输业”还是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
定,下列劳务属“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一)通用航空业务;
(二)航空地面业务:
(三)打捞;
(四)理货;
(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
货物港务费;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据此,由港务局提供的船舶过闸费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非由港务局
提供的船舶过闸费则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