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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于金融机构收取利息应缴税

录入时间:2001-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1信息】 在2000年度国地税联合对商业企业进行专 项检查时发现,某企业为了解决下属单位融资困难的问题,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归 还,将其所借资金全部拨给下属单位,且按高于支付金融机构的利息水平收取。检查 人员对其收取的全部利息作出了全额补缴营业税的处理。该企业不理解,认为其不是 从事专门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什么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文第二项规定:“统借方将资金 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 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 税。”因此,凡是企业主管部门为下属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必须按照金融机构同等 借款利率水平收取;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收取,应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性质,比照 对金融机构的征税规定,计征营业税。所以,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X200108080351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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