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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的两种不同收入

录入时间:2001-05-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5/2001信息】 某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执行了一个广告计划, 包括在某报上刊登10万元的广告,印刷10000份宣传资料,制作10个展板。在和报 社的业务中,该公司既是客户的代理,也是报社的代理,客户支付该公司10万元,该 公司支付报社9.8万元,毛利为2000元。在印刷业务中,该公司没有印刷厂,所以委 托一家印刷厂印刷,客户支付该公司10000元,该支付印刷厂8000元,毛利为2000元; 展板制作中,该公司同样是委托一家美工部制作,客户支付他们2000元,该公司支 付美工部1800元,毛利200元。此外,该公司还收取客户设计费2000元。在这个广告 计划中,该公司总收入是多少?应交哪些营业税?   该公司在此笔业务中,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代理广告业取得的收入(10万元),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以全额收入减去支付给广告发布者(报社)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 额(2000元),作为营业额交纳营业税。二是广告业务收入,广告业务收入指广告的设 计、创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共14000元)等,按有关规定,对广告公司因经营 的需要,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制作的费用支出,不得扣除,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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