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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营业税税率仍为6%

录入时间:1999-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99信息】 近日,税务人员在下农村进行税收检查 中发现,由于近几年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的税率调整频繁,有些信用社使用营 业税税率出现错误,税务人员及时予以纠正。   根据财税字[1999]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 批准,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 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 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财税字[1998]65号文《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应停止执 行”。所以1999年元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农村信用社营业税 税率仍为6%。                  (a990625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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