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营业税税率仍为6%
录入时间:1999-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99信息】 近日,税务人员在下农村进行税收检查
中发现,由于近几年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的税率调整频繁,有些信用社使用营
业税税率出现错误,税务人员及时予以纠正。
根据财税字[1999]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
批准,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
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
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财税字[1998]65号文《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应停止执
行”。所以1999年元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农村信用社营业税
税率仍为6%。 (a990625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