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99信息】 最近,酒泉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农垦有
限责任公司199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租用的房屋又以月
租900元转租给了别的单位使用。该公司的转租收入是否应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
76号)中“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
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
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应按规定照章缴纳营业税。(c990512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