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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赔偿奖励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1998-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98信息】 保险公司对投保财产险的单位或个人实 行无赔偿奖励,即,如果投保单位或个人投保一年期的财产保险,到年底未发生 保险赔偿,次年再续保同样财产险时,保险公司给予10%的奖励。例如:保险 费1万元,保险期满时退还1000元的无赔偿奖励费。那么,保险公司退还的 这笔奖励费在计算营业税时能否扣除呢?   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退还的这笔奖励费在计算营业税时不能扣除。 因为《营业税哲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 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应全额 计算,不能扣除任何费用。            (zsb981125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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