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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1-07-11
【中华财税网2011-07-11信息】 问:我厂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这部分收入如何计算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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