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产成品部分回购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7-19
【中华财税网2007/7/19信息】问:我单位今年要加工部分来料来牌卷烟,对方单位只提供烟丝,对于加工的成品卷烟,对方单位部分购回销售,按照一定的比例付给我们加工费,对于此加工费我们该如何处理?是否属于价外收入?是否要牵扯消费税?如何进行业务处理?
答:对于受托加工回购卷烟的单位,与一般的受托加工消费品一样的处理,一方面要按组价=(主材+辅材+加工费)/(1-消费税率)交消费税,另一方面要将加工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账务处理完全按照受托加工的的业务处理。
税法对回购卷烟的特殊处理是对回购企业或委托企业的特殊处理,规定如下: 回购卷烟再销售不交消费税是有条件的,条件一: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加工卷烟的牌号,税务机关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已按公示价格申报纳税;条件二:销售回购卷烟与自产卷烟的收入分开核算,否则,回购卷烟仍然要交消费税。
而消费税的征收不象增值税那样道道征收,而是只在一个环节征收(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或进口),所以回购企业不再征消费税,是因为受托企业已经交了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