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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零售业 如何核算消费税

录入时间:2005-02-0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1/2005信息】 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计提 消费税的项目包括:零售、以旧换新、代销、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职工奖 励、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一些金银首饰零售企业在计提消费税时,只通过“主营业 务税金及附加”这个科目进行核算,这是不正确的。计提消费税的正确做法是:零售 及以旧换新业务,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计提;代销业务分为收取手续费代销 和其他代销,收取手续费代销通过“其他业务支出”计提,其他代销通过“主营业务 税金及附加”计提;馈赠和赞助业务通过“营业外支出”计提;用于广告业务的,通 过“营业费用”计提;用于职工福利的,通过“应付福利费”计提;用于职工奖励的, 通过“应付工资”计提;单独计价包装物应缴纳的消费税通过“其他业务支出”计提。   例:某金银首饰零售企业,当月直接销售金银首饰取得收入10000元(不含 增值税,下同),以旧换新取得收入1000元,对某企业赞助金银首饰500元, 过节发给职工金银首饰作福利1000元,用于广告支出用金银首饰2000元,随 同金银首饰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取得收入1000元,消费税税率为5%。消费 税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直接销售金银首饰应计提消费税500元(10000×5%),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00   以旧换新应计提消费税50元(1000×5%),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0   对某企业赞助应计提消费税25元(500×5%),   借:营业外支出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5   过节发给职工作福利应计提消费税50元(1000×5%),   借:应付福利费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0   用于广告支出应计提消费税100元(2000×5%),   借:营业费用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   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提消费税50元(1000×5%),   借:其他业务支出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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