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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哪些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1信息】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 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上述"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如,某烟厂购进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购进烟丝价格为20万元,卷烟生 产销售后,销售额为100万元,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1)烟丝已纳消费税为:20×30%=6(万元) (2)应纳消费税为:100×40%-6=34(万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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