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消费税税目第一类所说的烟、酒、鞭炮、焰火的具体内容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1信息】 消费税税目第一类所说的烟、酒、鞭炮、
焰火具体包括如下子目:
1.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
征收范围。该税目下设四个子目:
(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
烟。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五万支)折算。
(2)乙类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不同
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五万支)折算。
(3)雪茄烟。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
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
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雪茄烟的
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4)烟丝。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
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
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
2.酒及酒精。该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
子目。
(1)粮食白酒,是指以高梁、玉米、大米、糯米、小麦、小米、青棵等各种粮食为
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2)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竽头、山药等各
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配制的白
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3)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
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
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
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4)啤酒,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
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
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另外,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5)其他酒,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
上的各种酒。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
酒、药酒等等。
①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
征收。
②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
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
酒。
③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采用压榨
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④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
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⑤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⑥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
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⑦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原料加入各种药材泡制
或配制的酒。
(6)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粉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
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
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3.鞭炮、焰火。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
种爆炸品。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
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该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十三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
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
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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