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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2017-01-09

  问: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证券经纪人、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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