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7-01-06
问: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通知》第六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