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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分公司合资购买不动产由总公司统一出租,分公司取得租金是否要开发票给总公司?

录入时间:2016-12-19

  问:三家分公司合资购买的不动产,由总公司统一出租,再将收取的租金分给各分公司,就取得的租金分公司是否要开具发票给总公司?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因此,该业务实质上是由总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对取得租金收入再进行内部资金调拨。如总公司为汇总核算的总机构则为内部资产划拨行为,不需开票;如果为非汇总核算机构,则总分公司之间应按独立交易行为开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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